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365体育博彩: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23〕7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标准执行。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抢装饰(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土地征收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
第五条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表1)给予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木、花卉搬迁补偿标准》(附表2)给予补偿。
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表3)给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的灌溉水塘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必须重建的,以核准的正常蓄水面积为计算面积,按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八条 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分配使用。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第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1)和《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2)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内外附属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包干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被征拆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市场主体登记、纳税主体登记的企业(含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洗车场等),原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向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费凭合法票据据实补偿。
被拆迁合法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进行安置。
企业设备设施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评审结果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评估评审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进行安置。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缴纳所得税确定的企业净利润数额,补偿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四条 村(居)民将合法住宅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且正常经营的,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1)给予补偿,其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及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标准第十三条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养殖用房,其养殖管理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养殖畜禽舍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2)对应等级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养殖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不享受搬家费、过渡费和奖励。
其他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2)对应等级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附表5-1)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十七条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给予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按政策规定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被征拆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附表6)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拆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偏杂屋以及适用本标准第十七条补偿的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签约腾地奖励。逾期未签协议或者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不可预见费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不含自购商品房补助、评估补偿费用)的5%计提,主要用于征地拆迁的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隐蔽、遗漏实物补偿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 征拆工作经费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误工补助,依法依规按《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附表7)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县自然资源、住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征收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审或备案。其中,土地评估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房产评估报告报住建部门备案,设施、机械设备等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评审。
未经评审或备案的评估报告,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补偿的依据。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宅拆迁安置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
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原则上采用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县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则上采用集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形式,并实行统一规划、联户设计、联户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集中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形式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分散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形式。
第二十五条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进行补偿后,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的安置方式。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按照“一户一宅”“拆一还一”原则进行实施,有关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平整、通水、通电、通路及迁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处农村村民住宅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宅基地。同一被征拆人在被征拆地块之外另有宅基地且其面积达到规定的标准的,不再安排宅基地。
(四)被征拆人符合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拆人夫妻离婚的,仍按一户补偿安置。
(六)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享受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政策。
(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利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提供安置房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由其选择购买政府建设或者提供的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采用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拟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是指对被征拆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后,政府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
(一)按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除依法批准由两户及以上共用宅基地的住宅房屋外,以栋为单位计算补助)。
1.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2.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
(二)对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给予4.5万元/人的自购商品房补助。
自购商品房补助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拆人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拆人在腾地后,应持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明领取自购商品房补助。
实行评估补偿的住宅房屋,不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军烈属、失独家庭,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给予5万元/户的购(建)房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术语解释
(一)本标准所称被征拆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本标准所称集体土地上农业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建造的水利设施、道路、沟渠、桥涵、护坡、挡土墙、温室大棚及其他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设施。
(三)本标准所称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是指被征拆人的房屋庭院内外所有棚屋、花卉苗木、零星果木树木、房屋楼顶、无线电发射装置和机房、各类材质围墙、挡土墙、晒谷地坪、排水管沟、机水井、进户杆线、沼气池、化粪池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及室内外水、电、气、网等管线设施。
第三十条 本标准未明确或者未覆盖的征拆个案,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县规范性文件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表:1.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2.苗木、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3.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要求及补偿标准(5-1表)、
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5-2表)
6.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7.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
附表1
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 补偿 |
附属 设施 |
|||
水田 |
4000 |
4000 |
1.集体土地上所有青苗和附属设施按该土地类别的征地面积计算补偿,农业附属设施按照谁投入谁收益的原则进行补偿。 2.集体土地上无附属设施的,按该土地类别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50%补偿。集体土地上建有钢架大棚、智能自动灌溉系统的,按重置成本评估评审后,增加补偿。 3.水田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藕田参照执行。 4.旱地作物冬春季青苗按50%补偿,夏秋季按100%补偿。 5.耕地荒芜的,不给予青苗补偿。 6.种植在土地坡度大于25度的青苗,计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7.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旱地 |
2500 |
2000 |
||
土地类别 |
包干补偿标准 |
补偿要求 |
||
青苗 补偿 |
附属 设施 |
|||
水浇地 |
5500 |
12000 |
8.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含蔬菜)的耕地(如:专业菜地)。 9.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流淤灌的耕地。 10.水产养殖用地指没有灌溉任务专门用于水产养殖(含特种名贵养殖)的设施农用地(如:专业鱼池)。其应达到下列条件:修建规范,塘基路面达硬化以上条件,水深度常年保持在1.5米以上,排、灌渠及设施齐全,各类材质堤埂护坡。带有休闲功能的(含垂钓中心等),其附属垂钓设施、停车场地、绿化景观等设施补偿费;50亩以下(含50亩)的增加2000元/亩,50亩以上的部分,增加1000元/亩。水产养殖用地以外的坑塘水面按邻近水田的50%予以补偿。需移塘养殖的,其青苗补偿费增加0.5倍(包括移塘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移塘损失等一切费用)。 11.房前屋后自留菜地按水浇地的80%给予青苗补偿,不给予设施补偿。 12.专业芦苇地参照邻近水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有专业管理机构,沟渠、道路等设施齐全,且有相应的附属产品加工场所等)。 13.对零星果木、名贵树种等依法予以价格认定或予以评估补偿 |
|
水产养殖用地 |
5500 |
10000 |
||
林地 |
天然林 |
1000 |
500 |
|
人工林 |
2600 |
1000 |
||
未利用地 |
1000 |
不区分青苗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 |
附表2
苗木、花卉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 密度 (株/亩) |
补偿 标准 |
备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种 苗木 |
/ |
1米以下 |
2800-3000 |
6500 |
1.苗木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须具有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按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移栽损失、安置等一切费用。 3.种植密度低于标准要求的按合理密度折算系数予以补偿(实际密度÷合理密度均值×补偿标准)。 4.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拆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5.附属设施补偿费按该苗圃、花卉种植前土地类别进行补偿。 6.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手续齐全的名优特品种,按个案相关规定处理 |
4厘米以下 |
1米以上 |
600-1000 |
7800 |
||
4-9厘米 |
150-600 |
11500 |
|||
10-19厘米 |
100-120 |
20000 |
|||
20厘米以上 |
80-100 |
32500 |
|||
花卉 |
7000 |
附表3
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
苗期 |
定植期 |
始果期 |
盛产期 |
桔、梨、柚 |
1200 |
2800 |
8000 |
14000 |
桃、李、枣、椒子等 |
1200 |
2400 |
5000 |
10000 |
茶园 |
1600 |
2400 |
3800 |
8500 |
葡萄、提子、猕猴桃 |
6000 |
10000 |
20000 |
|
草莓 |
8000 |
|||
西瓜等 |
6000 |
|||
药材 |
6000 |
|||
备注 |
1.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 2.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 3.桔、梨、柚、桃、李等合理栽植密度50—80株/亩;茶蔸合理栽植密度600—800株/亩。 4.油茶在茶园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不同生长期分别上调50%予以补偿。 5.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其余不另计算补偿。 6.苗期:指高度0.5米以下的果树苗;定植期:将苗期的树苗按国家相关栽培技术规定进行移植,且高度在0.5米以上、1.5米以下的果树;始果期:指果树移栽一年以后,开始挂果,但未达到一定产量的果树;盛产期:果树生长期已经稳定,每年产果达到一定数量,且果树冠径大于2米。 7.上述种类的青苗、设施补偿不得与本标准其他规定重复计算。 |
附表4
坟墓迁移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元/冢
项目 |
补偿金额 |
备注 |
混凝土坟 |
3500 |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县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及属地乡镇负责确定。迁葬地费用按工程造价核实后计入征拆成本,最高每冢不超过6000元。 2.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3.双冢坟补偿金额、迁葬地费用增加补偿标准的50%。 |
砖、石坟 |
2600 |
|
土坟 |
1700 |
|
尸骨罐 |
700 |
附表5-1
住宅房屋结构、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
结构 |
主体结构、装饰(修)要求 |
征收补偿 标准 |
一 |
框架 |
1.主体结构要求 (1)地基与基础:条形基础、独立基础、筏板基础、桩基础;(2)由梁和柱以钢筋相连接混凝土混合而成,构成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承重体系,其中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毫米、高宽比不大于4、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柱的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小于300毫米;圆柱直径不小于350毫米,柱净高与截面高之比不小于4;(3)房屋墙体一般为预制的加气混凝土、膨胀珍珠岩、空心砖或多孔砖、浮石、蛭石、陶粒等轻质板材砌筑或装配;(4)现浇踏步、装配式踏步、普通铝合金、型钢护栏;(5)板、屋面等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顶瓦屋面、女儿墙、隔热层防水层;(6)房屋四周水泥砌筑、排水明沟暗沟、散水;(7)配套给水排水、保温隔热、通风采暖、电气工程(弱电强电);(8)框架结构层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米,楼层高度3米;(9)房屋外墙防水涂料、真石漆、条形砖、方砖、异型砖等贴瓷 |
1480 |
2.装饰装修要求 (1)涂料类:国产高档墙漆、进口墙漆;(2)装饰类:墙布、贴瓷,局部墙面高级装饰造型;(3)墙裙脚线类:各类木质板材质墙裙脚线;(4)各类高档地面砖、高档仿古砖、大理石、花岗岩地面砖、微晶石;(5)高档原木地板(柚木、紫檀、红橡木、云香等)、高档复合木地板;(6)石膏线或木角线装饰、石膏板吊顶(异形)或夹板吊顶(异形);(7)榉木吊顶(异形)、水曲柳吊顶(异形)、玻璃格栅造型顶3级;(8)中空双层玻璃塑钢窗、电泳铝窗、断桥铝窗、平开铝窗、各类材质防盗网,雨蓬等;(9)各类入户不锈钢防盗门(双层带板)、各类材质装饰门、各类材质门套窗套(双面);(10)各尺寸高档防滑玻化砖、仿古砖,高档墙砖;(11)整体橱柜,各类高档洁具;(12)高档木质吊顶或集成吊顶 |
650 |
||
二 |
砖混 |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混凝土基础;(2)预制板、现浇架空(防潮层)(3)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砖砌墙工程;(4)现浇、预制楼梯踏步,护栏为金属、木质等;(5)横向承重的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预制);(6)屋顶为现浇钢丝网砼、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红瓦屋面;(7)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8)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9)层高3米 |
1390 |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以及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5)外境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6)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7)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8)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9)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10)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
650 |
||
三 |
砖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1)砌砖、砌条石基础;(2)竖向墙、柱采用24厘米眠墙或部分24厘米斗墙的砌砖或砌块砌筑;(3)横向木结构楼板;(4)木架、红瓦等屋面;(5)纤维板平顶;(6)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7)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8)层高3.2米 |
1100 |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厨房、洗漱间、厕所墙面贴瓷;(5)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6)各类入户防盗门及各类材质装饰(修)门;(7)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8)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材质雨蓬;(9)各卧室衣柜、壁柜,厨房、洗手间、厕所的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用具、设施齐全;(10)室内各类材质隔墙、水电设施齐全 |
500 |
||
四 |
土木 |
1.主体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砖土筑或节砖墙;(3)红瓦屋面;(4)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5)房间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3.2米。 |
740 |
2.装饰(修)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或各类地面装饰以上装饰(修)标准;(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或各类材质墙裙;(3)外墙正面和两侧粉刷或干粘石以上装饰(修)标准;(4)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5)各类防盗门,各类材质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修)标准;(6)木质、塑钢、铝合金窗,各类金属材质防盗网、各类材质雨蓬,(7)厨房、洗漱间、厕所达到水泥墙裙以上标准;(8)厨房、厕所有各类材质洗、刷类器皿及配套;(9)室内各类间墙、水电设施齐全。 |
450 |
附表5-2
偏杂屋结构、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
结构、设施要求 |
征收补偿标准 |
一等 |
1.结构要求: (1)砖、石、混凝土基础;(2)砖砌24墙工程;(3)现浇、预制平顶红瓦屋面、天沟排水;(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天花一级吊顶以上装饰(修)标准;(4)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
1160 |
二等 |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砌砖墙体工程;(3)木架、红瓦等屋面或纤维板等平顶;(4)房屋四周散水等设施齐全;(5)配套给水、排水、电气工程;(6)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铺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仿实木地板等装饰;(2)室内墙面贴瓷、刮涂、各类木制板材质墙裙;(3)各类门窗装饰及配套。 |
950 |
三等 |
1.结构要求: (1)砖、石基础;(2)土筑或节砖墙;(3)各类瓦屋面;(4)层高2.2米以上。 2.设施要求: (1)室内地面(含防潮层)硬化及以上标准;(2)室内墙面粉刷及以上标准;(3)门窗设施齐全。 |
740 |
说明 |
1.偏杂屋是指被征拆人主体建筑以外,依法搭建的为生产、生活服务的辅助性房屋,如厨房、厕所、畜禽舍等房屋。 2.有柱无墙的棚子一律计入房屋设施包干补偿范围。 3.偏杂屋不享受安置补助和奖励,无搬家、过渡费。 |
说 明
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砖混房室外楼梯,如有顶棚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如无顶棚则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二、住宅高(低)于标准层高的,每高(低)10厘米按该房屋结构主体补偿单价增(减)3%。
三、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为:砖木、土木取室内地面至前后檐平均高度,框架、砖混房取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
四、房屋架空层及瓦顶隔热(前后檐平均高度)的高度2.2米以下(不含2.2米)不予单独补偿,计入房屋层高系数补偿。
五、企业生产性用房单层层高加价标准(以下起数不含本数,止数含本数):
1.单层层高在3.2—4.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20%;
2.单层层高在4.5—5.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30%;
3.单层层高在5.5—6.5米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40%;
4.单层层高在6.5米以上的,层高加价为该房屋主体补偿标准的50%,另6.5米以上每增加0.1米增加3%补偿。
附表6
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
项目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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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费 |
户·次 |
16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150元 |
1.每户人数以公告后确定的人口为准。 2.被拆迁户的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3.选择宅基地集中迁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过渡时间不超过24个月。由于征地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经批准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补偿过渡费,其标准按每年30%递增。由于被拆迁户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时间按不超过12个月计算。 4.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和过渡费。 |
过渡费 |
户·月 |
900 |
3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50元 |
附表7
征拆工作费用计提标准
项目 |
计提标准 |
备注 |
征拆服务费 |
依据服务质量比照征拆资金概算费用的1.5%计提 |
1.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 2.收费对象为用地单位,不得向被征拆人收取。 |
概算审查工作经费 |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0.5%计提。 |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概算报告,概算审查工作经费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 |
征拆实施工作经费 |
按征拆资金概算费用计提,小于等于5000万元的,按2%计提;大于5000万元的,按1.5%计提。 |
由从事现场宣传动员、现场调查、张榜公示、建(构)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实施补偿、搬家腾地、现场清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及委托评估等工作的征拆机构收取。 |
误工补助费 |
1.按300元/亩标准补助。 2.有房屋拆迁的以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助。 |
1.误工费补助是指补助给直接参与和协助、配合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的误工费用。 2.误工费补助以村(居)委会为计算单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