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2025〕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顺发碎石加工场:
投资人:*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P48L75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熊市村新塘片二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顺发碎石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原料堆场、成品堆场贮存的7000吨砂石物料,围挡高度低于物料堆放高度,露天堆放的砂石未采取粉尘防扬散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企业租赁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资料报送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你加工场;证明内容:证明你加工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场原料堆场、成品堆场贮存的砂石物料围挡高度低于物料堆放高度,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你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加工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加工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责令你加工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加工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加工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加工场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