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县环不罚〔2025〕3号
岳阳飞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GLY927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共和村敖内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飞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南侧、北侧堆放的滤渣、粉煤灰、污泥均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报备登记表、新型墙材隧道窑综合利用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0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原材料台账及过磅单37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原辅材料滤渣、粉煤灰、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日、2025年5月9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原信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7日;提供单位:湖南省信访局;证明内容:你公司信访投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尚无证据表明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
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学习,增强法制意识。
2.强化管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