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02M6X8L
法人代表:龙*羊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712
住址:岳阳县杨林街镇城山舟村和平片老屋组6号
经查实我单位于2025年04月18日收到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函,2025年3月23日22时驾驶员杜*松,驾驶赣J81H52轻厢式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188瓶液化气瓶满瓶,共计2016公斤(危险货物2类),在行至杭长高速西往东745公里处,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杜某松供述燃气由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25年04月29日,我大队对岳阳县五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龙*羊进行调查询问,龙*羊确认该名当事人车上,运输经营的燃气于2025年3月23日下午6时许在五源气站充装,岳阳县五源燃气在明知该名当事人,非本区域从业人员,且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项、第四十五条(二)项。本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2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圆(¥:90000.00)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捌园(¥:2668.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