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岳阳县虹畅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Y2BCK0Q
法人代表:张*云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016
住址:湖南省岳阳县青山路天成花园
经查实2025年04月1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岳阳县长安气站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F.193VD)载运大量液化石油气瓶。后经我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三轮摩托车司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张*成当天准备将空瓶送去长安气站充装,第二天取充满的液化气瓶,销售给周边用户。经现场勘查,车上共载有18个液化石油气空瓶。据当事人张*成交待,他没有办理相关资质,车上所载充装的液化气均由长安气站在总站岳阳县虹畅气站充装后运送至用户,赚取差价。根据张*成提供的近三个月的微信交易记录及交待,张*成在长安气站充装价格为每瓶12公斤98元,近三个月张*成共在长安气站充装共计充装约144瓶液化石油气,充装约1727公斤液化石油气,共计14102元液化石油气。2025年6月10日我大队对岳阳县虹畅燃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云进行调查询问,张*云确认长安气站为虹畅燃气二级供应站,所有燃气充装均由虹畅燃气提供。此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项。本局于2025年07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4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七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圆(¥:75000.00)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圆(¥:144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