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望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453
住址:岳阳县311
联系电话:150****5888
经查实,2025年06月12日上午10时20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县城四化建工地林冲路的路面上有渣土污染路面的痕迹。经调查发现是因岳阳县工业园管理会施工方刘*望雇佣渣土公司车辆,从县城林冲路佳盛产业园运输渣土至林冲路四化建工地造成的路面污染,我单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2025年06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岳阳县工业园管理会施工方再次将县城林冲路路面污染,并且未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经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路面污染面积约为30平方米。2025年6月1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施工方负责人刘红望进行调查询问,刘*望承认该事实。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6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6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九)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