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岳阳市科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6828356298
法人代表:李*良
委托代理人:李*强 联系电话:199****3336
住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8楼844室
经查实,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住建局移交函,位于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彭家组,由岳阳市科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5#车间钢结构及屋面工程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到主体完工。2025年7月23日,我单位对岳阳市科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强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该项目由岳阳市科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开始施工,至今已陆续建成了3#车间和5#车间,该两栋车间厂房均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至主体工程完工。07月30日,岳阳市科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单位提交一份第三方价格评估公司(湖南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3#、5#两栋厂房做出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肆佰伍拾柒万零贰佰玖拾壹元整(¥4570291.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本局于2024年08月0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5〕第018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圆(¥:46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