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石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1446197071C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院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2月新建医院外科大楼,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你院;证明内容:证明你院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6日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事实;
3.证据名称:岳阳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 岳阳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建设项目(EPC)预算评审(分段评审)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你院;证明内容:证明你院外科大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4.证据名称: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院项目外科大楼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
5.证据名称:岳阳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岳阳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单位:你院;证明内容:证明你院外科大楼建设项目正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院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院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院项目已停止建设,且未对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院:
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院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