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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农(农药)罚〔2025〕6号
来源: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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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岳阳县*****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2L

  经营者:杨**,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5****9620,身份证件号码:430621********6118,住所:岳阳县新开镇******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农业投入品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内农药经营货柜上待销售的农药“芐·丁·乙草胺”(标称规格:净含量33g/包,生产厂家: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2月19日,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810),该农药产品经执法人员查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应按劣质农药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农药)〔2025〕6号>,对该40包农药“芐·丁·乙草胺”进行异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照片、销售单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3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对经营者杨**进行询问。农药产品“芐·丁·乙草胺”,是当事人2020年5月份从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购进了1件(33gX100包/件),购进价格为130元/件,单价1.3元/包(现金支付的农药货款130元)。此农药从购进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当事人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了40包,2022年2月20日此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当事人库存此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60包,2022年2月20日至执法大队查获时销售了20包(此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2024年6月15日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

  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当事人经营门店照片1份、岳阳县*****农资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销售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销售价格;

  证据三:农药实物照片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该农药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岳阳县*****农资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相关事实证明;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农药)先登〔2025〕6号)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农药)先处〔2025〕6号)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6月4日,本机关向当人直接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农药)罚告[2025])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365体育博彩: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芐·丁·乙草胺”(标称规格:净含量33g/包,生产厂家: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2月19日,质量保证期:2年,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810)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芐·丁·乙草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365体育博彩:本案货值金额。本案中,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后库存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芐·丁·乙草胺”60包,2024年6月15日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20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365体育博彩:<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违法所得和货值认定,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货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芐·丁·乙草胺”60包,销售标价为1.5元/包,未达到生产假农药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货值金额,应当认定为90元。

  365体育博彩:本案违法所得。本案中,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涉案农药“芐·丁·乙草胺”20包。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365体育博彩:<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违法所得和货值认定,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本案当事人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芐·丁·乙草胺”20包,应当认定违法所得为30元。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及影响。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芐·丁·乙草胺”40包;

  3.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968)缴纳罚没款叁仟零叁拾元整(¥303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