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岳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以下情形: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三)拟作出对公民处2万元(含)以上、对海事案公民处3万元(含)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含)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五)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六)已经组织听证的;
(七)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
(八)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九)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十)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一)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十二)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本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执法办案人员在发现重大案件时,应及时向执法大队法制股汇报。执法大队法制股接到送审案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执法大队法制股对所审核案件初审后提交执法大队专题会议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大队长主持,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大队法制股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应形成行政执法处理意见。
第五条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处罚决定,在大队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大队负责人报请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处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提出审核意见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第九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后,由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议。
第十条 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机关分管法制审查工作负责人主持,局长和相关业务分管副局长、局政策法规股股室负责人、行政审批等具体业务股室负责人、局机关法制审核人员、执法大队负责人和执法大队分管法制审查的副职、执法大队法制股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会议。具体案件的执法人员列席会议,执法人员对办案情况进行汇报,但无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执法大队汇报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局政策法规股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三)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进行集体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对重大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五)会议主持人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办案机构处理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和集体讨论意见,发表案件处理意见情况;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按照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报局党委会讨论的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局政策法规股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过程中应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讨论时间、地点、人员及职务;
(三)案件简介;
(四)发言、讨论记录;
(五)结论性意见;
(六)出席人员签名。
第十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审核签名后作为案件的正式材料,由执法大队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不得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应当保密情形的,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违反保密制度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由执法大队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岳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起试行到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