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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政通〔2022〕3号
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时进一步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有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我县县城区建成区等区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预拌砂浆,是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按形态可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按用途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和防水砂浆等。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组织、设立实验室。相关实验室需具备经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省级相关检测机构验收颁发的《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且有不少于3名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员合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三、县工信局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统计发布预拌砂浆产业生产、使用等各类信息,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县县城建成区和市控区(麻塘办事处、新开镇)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均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
五、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预拌砂浆。县工信局应当加强对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六、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县工信局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