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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县审计局   2025-02-2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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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岳阳县审计局 岳阳县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外资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股、审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 岳阳县审计局 岳阳县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外资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股、审计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修订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岳阳县审计局 岳阳县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外资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股、审计服务中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岳阳县审计局 岳阳县审计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贸外资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股、审计服务中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