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 称 |
案件名称 |
案件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
1 |
岳阳县中医医院 |
岳阳县中医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岳县卫医罚〔2025〕2号 |
罚款10000元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2025.7.31 |
2 |
刘某 |
执业助理医师刘某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等案 |
岳县卫医罚〔2025〕3号 |
警告; 罚款25000元;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2025.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