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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80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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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于*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6日对其《投诉举报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7月2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7月3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岳阳县**食品店》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撤销;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做出行政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于*称,申请人因在《岳阳县**食品店》开的网店购买了一款“麦芽糖醇”,因在购物中产生交易纠纷并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7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后于收到被申请人落款为7月16日的365体育博彩:消费者于*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理由:1、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四条、《365体育博彩: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与申请人实际购买的产品、举报的内容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组织电话调解,依法组织线下听证。

  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被举报方存在举报事项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举报方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注册并经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不在其管辖范围,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证明被诉方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立案后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可以中止。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理由为“查无实地”,该不予立案的理由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被申请人已找不到人为由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应当予以立案的规定且不符合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

  3、被申请人核实被举报方查无实地(但是未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4、退一步讲,即便被举报方真的找不到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商家查无实地还在经营网店,应当将该信息发函至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网店采取措施,否则该网店继续销售违法产品危害社会,通过网络销售产品更得不到应有的监管,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其行政答复应当予以撤销。

  5、被举报方在被申请人处登记注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穷尽手段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比如:网店都可以直接发起与商家的聊天的,被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该渠道进行联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违法,答复内容不全面且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应当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本案投诉举报案件已终结,相关证据或材料已归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表述清楚,无需提供证据材料,贵府如需获得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购买记录等证据可以向档案保管部门或第三方平台所在地主体依职权调取,请贵府书面审查,将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邮寄申请人,如贵府认为不应当受理,请将诉讼法院名称、地址一并告知。请贵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争议等立法目的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被答复人365体育博彩:岳阳县**食品店所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麦芽糖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虽经本局登记设立,但一直未在本局管辖区域内实际经营。目前,被投诉举报人无法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预留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

  对于其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管辖区域既非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又非电商平台京东经营者住所地,故上述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上述投诉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贵,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故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其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本局不具有上述举报事项的管辖权。上述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建议其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电商平台京东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2024年7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已邮寄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日,申请人于*通过京东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网店**食化经营部购买了一袋价值9.8元的麦芽糖醇,收到货后认为该商品未标注执行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7月7日向被申请人县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信件后,于7月15日前往案涉商家注册地址实地调查,发现涉案商家并未在岳阳县开展实际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所预留的联系方式都无法取得联系,7月22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认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均无管辖权,向申请人于*邮寄《365体育博彩:消费者于*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的回复》,内容包含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7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7月31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县市监局回复函;4.现场检查笔录;5.回复函及快递单号;6.不同意调解说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于*邮寄了回复函,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不不妥。

  另,本府仅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是否将案涉商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为县市监局后续处理程序,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不产生实际影响,本府不予审查。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且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本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不符合听证条件,对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于*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