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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8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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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经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滋补店铺购买了一盒菊花枸杞决明子茶,因申请人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于5月27日通过市长信箱进行投诉举报,6月3日岳阳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于8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8日予以受理。

  本府认为,市长信箱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刘**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市长信箱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反映。岳阳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刘**予以回复。刘**反映问题的行为并不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市长信箱对申请人刘**反映问题的回复也并非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的特定行政行为,此答复也未对申请人刘**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市长信箱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