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8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8月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李*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7日通过挂号信(XA2911059****)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职申请,反映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最后时限为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属懒政,未告知不符合程序规定,属违法。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我局执法人员并未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可能是邮政快递送达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信件遗失,但为了维护被答复人投诉举报的权利,我局可对该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并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答复人。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行政不作为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在岳阳县天鹅南路**商业广场的****购物广场(**店)购买了“良木匠竹儿童筷”和“烘焙歌山药味酥饼”,认为儿童筷属于不符合规定的不合格产品,酥饼未标注山药具体含量添加量,两款商品都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向岳阳县市监局邮寄了《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A2911059****)。物流信息显示已于7月10日签收,截止受理告知期限最后一天,申请人李*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履职申请书;2.物流信息;3.商品图片。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李*于7月7日向县市监局邮寄《履职申请书》,邮件物流显示被申请人县市监局于7月10日签收,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应当于7月19日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李*。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由于快递员派件错误或信件遗失并未收到投诉举报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府不予认可。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