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委托代理人:唐**。
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行政给付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