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经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滋补店铺购买了一盒菊花枸杞决明子茶,因申请人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通过市长信箱进行投诉举报,后岳阳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9月3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365体育博彩:“投诉及举报岳阳县**食品店虚假宣传欺诈顾客”的处理决定;
2、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岳阳县**食品店”的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3、依法追究该商家因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刘**称,我于2024年5月2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并举报了“岳阳县**食品店”在抖音平台上的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后,以商家未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联系不上商家负责人为由,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决定对我的举报不予立案。但是实际上截止2024年7月30日,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网上查询到“岳阳县**食品店”也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复议理由:程序不当:被申请人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仅因商家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就简单地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据此决定不予立案,这一处理过程显然过于草率,未能全面、深入地调查商家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违法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未能充分考虑我在举报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信息、商品宣传截图、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足以初步证明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为由不予立案,显属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在未进行全面调查的情况下即决定不予立案,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家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已经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损害。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有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我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对“岳阳县**食品店”的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该商家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也将保留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市长信箱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虚假宣传欺诈顾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违法行为,我局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曾于2024年5月20日将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3日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6日,申请人刘**通过抖音商城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滋补购买了一盒价值14.8元的菊花枸杞决明子茶,到货后认为商品涉及虚假宣传,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市长信箱向岳阳县人民政府(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后经现场核查后发现案涉商家并未在岳阳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联系商家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将案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于2024年6月3日通过市长信箱对申请人刘**进行回复,内容包含对投诉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和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刘**对此不服,于9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次日予以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市长信箱投诉举报信及回复截图;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现场检查笔录;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列入经营异常截图(监控日期:2024年5月20日、2024年9月2日);5.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365体育博彩:《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刘**作出了回复,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建议向平台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刘**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