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9月1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9月2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全国12315平台(1430621002024090874804200)作出的不予立案;
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黄**称,本人在被投诉处购买了购买到的糯米坚果加工方式为热加工,但配料表中含有麦芽糖,属于错误标识加工方式,违反了我国相关规定侵犯本人合法权益因此向贵局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不服逐复议。
被申请人意见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经工作人员核查被举报产配料表中含麦芽糖与加工方式没有关链,该产品为热加工方式。我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的意见为: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GBTT20977。第3项分类糕点按热加工和冷加工进行分类。第 3.2 冷加工糕点 分为: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蛋糕类、油炸上糖浆类、萨其马类、其他。涉案产品表面已经可以肉眼可见一层糖浆,该糖浆未全面融化,如果使用热加工方式放入糖直接就融为一体了不会出现在表面了,依据GB/T12410糕点话术第 2.2.14冷加工糕点 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一类糕点,涉案产品正确加工方式为冷加工。
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成立,应立案、处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经我局调查已向申请人作出回复:“被举报产品的配料表中含麦芽糖与加工方式并无关联,该产品为热加工方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同时对于本案我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向核发该公司生产许可证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咨询,得出该公司并未错误标识加工方式的结论。故我局对该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7日,申请人黄**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商行食品购买了由岳阳县****食品有限生产的糯米京果一袋。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错误标识加工方式,于9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岳阳县市监局进行举报,县市监局收到案件后认为配料表中的麦芽糖与加工方式没有关联,向核发该公司生产许可证的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咨询,得出该公司并未错误标识加工方式的结论。县市监局于9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该举报件进行回复,内容包含调查核实内容、不予立案结果和救济途径。申请人黄**对此不服,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9月24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4.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举报人岳阳县****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岳阳县辖区范围内,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义务,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并于2023年9月11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GB/T12140-2007糕点术语2.2.14对于冷加工糕点的定义,需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而被举报产品“糯米坚果”的生产过程中温度均高于常温。被举报产品的加工方式与配料表中含麦芽糖并无关联,申请人不能仅凭配料表成分断定产品加工方式标识错误。经案涉公司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位岳阳市市监局核实,该公司并未错误标识加工方式。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另,县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002024090874804200》的回复中,对举报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有误,应为“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本府在此予以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062100202409087480420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