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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1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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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6日对其《投诉、举报信》作出的办结反馈不服,于10月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0月12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65体育博彩:消费者付**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假酒一事的回复”中对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付**称,2023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国酱1935”为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2024年16日作出“365体育博彩:消费者付**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假酒-事的回复”,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属于被投诉举报人辖区内合法注册经营企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不准确,对法律条款进行断章取义。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注册的企业负有主体责任,申请人现行向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辖权,即使被投诉举报人注册地址虚假电话无法联系,也是被申请人在审查主体登记注册时失职所造成,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此为由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变相的渎职行为。

  2、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没有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无从举报,且申请人的举报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立案。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应当依法撤销。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提交了假冒伪劣的违法线索,证明了岳阳县**食品店销售的“国酱1935”为假酒的

  事实,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应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上述法律规定了对于无法查找到的案件应当中止案件调查,而非不予立案。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因查找不到而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子立案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被投诉举报人利用虚假注册的地址在网络平台大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全社会,也与我国高质量发展国策方针背道而驰。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对虚假注册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不作出处罚,也应当依法中止案件的调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因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进而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依法给予支持。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4年8月13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投诉举报365体育博彩:岳阳县**食品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假酒后,安排两名执法人员赶至该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调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无法查实,且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故我局对其举报事项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立即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已于2024年9月11日将该商户列为经营异常状态,以保障消费者相关权益。

  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9月3日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举报投诉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完全无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9日,申请人付**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岳阳县**食品店开设的“***”店铺购买了两瓶“国窖1963贵州酱香型白酒”,收到货后认为该产品有冒用厂名厂址的假酒之嫌,于2024年8月9日向县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信》。8月13日,县市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前往岳阳县**食品店营业执照登记地进行实地调查,因案涉商家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到案涉商家负责人,无法确定实际经营地,不能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县市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于10月8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0月12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365体育博彩:消费者付**投诉举报岳阳县**食品店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假酒一事的回复》;4.现场检查笔录;5.回复函及快递单号;6.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对多个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但因本案中投诉、举报关系密切,为节约司法资源,本府予以并案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应当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付**邮寄了回复函,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向实际经营地或拼多多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被申请人县市监局于9月11日将岳阳县**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职责及后续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付**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付**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