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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1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4-12-2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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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聂**。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县荣家湾镇天鹅路。

  法定代表人:付鸾声,局长。

  申请人聂**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0月2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对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申请人聂**认为,2011年麻塘镇人民政府与黄河地产签订的《土地租货合同》约定士地面积为43亩,该面积由专业勘测公司进行勘测,据此黄河地产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 而2020年被申请人进行勘测实际占用面积为31.32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

  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 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 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目的在于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建设法治政府,被申请人以“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发点背道而驰。同时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作为行政决定书的重要依据,勘测数据与《土地租货合同》面积存在约12亩差异,被申请人质疑实测面积数据的真实性和涉嫌少测降低处罚金额。现要求岳阳县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的答 复内容并对申请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制作《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第016号》答复书,并无违法之处。

  案件背景情况:2024年9月12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公开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料《勘测图》和《测量数据及地类情况说明》。

  2024年9月23日答复人答复并将延期答复告知书送达被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进行答复,告知不予公开。

  一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予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

  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答复人所申请获取的《勘测图》和《测量数据及地类情况说明》属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25号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二 、被答复人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体到本案:

  案涉政府信息属2020年,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广东黄河实业集团岳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地产)365体育博彩:擅自破坏岳阳县荣家湾镇麻塘办事处洞庭村耕地建设大型旅

  游综合开发项目一案作出的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25号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为黄河地产,不是被答复人。被答复人与该行政处罚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被答复人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明显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

  三 、答复人的行政行为对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答复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为4年前,对他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卷相关资料。然行政处罚行为已经结束多年并且被答复人也非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答复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 行政行为对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聂**于2024年9月12日向被申 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岳县自然资罚字【2020】25号,内容为《勘测图》和《测量数据及地类情况说明》信息公开的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23日针对申请回复:“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文号:岳县自然资罚宇〔2020〕25号,内容:《勘测图》和《测量数 据及地类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 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

  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您申请获取的《勘测图》和《测量数据及地类情况说明》属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岳阳县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特此答复。申请人聂朝军不服该回复,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0月2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聂**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包含为《勘测图》和《测量数据及地类情况说明》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可以不予公开的条件。另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了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尽到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聂**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聂**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聂**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