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
被申请人: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
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付海苗,主任。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365体育博彩:孙**反映强制拆迁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孙**对被申请人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岳荣街信﹝****﹞号《365体育博彩:孙**反映强制拆迁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孙**2024年12月11日向被申请人反映2024年11月28日7时,荣家湾街道曾伟波副书记带队强拆其养殖基地,将其圈养的种羊、蛋鸡抢走,要求政府部门督促解决其征收拆迁补偿及经济损失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5年2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岳荣街信﹝****﹞号《365体育博彩:孙**反映强制拆迁问题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意见书,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意见书,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岳荣街信﹝****﹞号《365体育博彩:孙**反映强制拆迁问题的答复》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如对该意见书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孙**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孙**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