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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5〕2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2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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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

  被申请人:岳阳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兴荣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革伟,主任。

  申请人罗**对被申请人岳阳县畜牧水产发展服务中心作出的岳县畜水信﹝2024﹞**号《365体育博彩:罗**反映岳阳县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履行疫情上报职责,瞒报、谎报、迟报等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2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罗**向被申请人反映岳阳县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5年1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岳县畜水信﹝2024﹞**号《365体育博彩:罗**反映岳阳县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履行疫情上报职责,瞒报、谎报、迟报等问题的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该答复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岳县畜水信﹝2024﹞3号《365体育博彩:罗**反映岳阳县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履行疫情上报职责,瞒报、谎报、迟报等问题的答复》系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申请人如对该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的规定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系适用依据错误,应予纠正。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罗**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