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
申请人尹**不服岳阳县公安局冻结银行卡后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划扣,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尹**因(2024)湘0621刑初**号被岳阳县公安局冻结银行卡,后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划扣****元,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性质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而(2024)湘0621刑初**号属于刑事案件而非行政案件,不管是岳阳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还是岳阳县公安局因刑事案件产生的扣押行为,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