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周**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周**于2024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年11月6日,岳阳县市监局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申请人周**对此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2024年11月6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周**应在2025年1月5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书落款时间虽为1月5日,但根据邮寄编号XB1095****查询申请人实际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1月7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