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李**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予以是否立案告知不服,于2025年1月20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李**于2024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函》,8月10日县市监局予以签收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李**对此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结合上述规定,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时限为35个工作日,8月10日县市监局收到申请人李**的《投诉举报函》,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35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市场局应当在2024年9月29日前向申请人进行是否立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2024年9月30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李**应在2024年11月28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查明申请人实际向本府邮寄复议申请材料的日期为2025年1月14日,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