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石**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举报事项予以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石**于2024年11月26日向岳阳县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函》,11月29日县市监局签收,申请人石**对县市监局至今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服,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时限为35个工作日,11月29日县市监局收到申请人石**的《投诉举报函》,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35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市场局应当在2025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进行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2025年1月21日起60天内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现查明申请人石**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时间为2025年1月7日,截止邮件寄出之日县市监局告知期限尚未届满。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