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
委托代理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荣**不服被申请人县人社局行政确认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