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成*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65体育博彩:举报****有限公司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26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给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成*称申请人于 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投诉举报****有限公司查询码:(XB785****),相关投诉举报内容见附件。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1.请求被申请人并且请求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督促)被投诉举报人退还消费费用,依法对问题给予赔偿;2.依法分别展开调查,并分别答复举报人,同时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法定职责,至今365体育博彩: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未告知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4年11月23日-2025年2月13日已经超过3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365体育博彩: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任何答复。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被答复人举报365体育博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由于被投诉企业拒绝参与调解,故答复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被答复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合法救济其权利。对于其举报事项,经答复人调查核实,案涉产品营养标签标注内容符合执行标准允许的误差,故答复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人已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答复人告知了上述处理结果,被答复人可自行查询其短信核实是否收到答复人的回复信息。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于2024年11月4日在中国海油**加油站购买****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米,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于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有限公司,对未收到365体育博彩: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一事,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26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3.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情况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而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上注明的“本人只接受书面回复未开通短信功能”,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截图来看,短信已发送成功,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开通短信功能的情况,要求书面告知只会徒增行政成本,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成*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