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26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28 14:54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的回复,于2025年2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4年2月21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刘**称申请人在拼多多给小孩购买了一罐奶片,商家宣传产品为干吃奶片,收到货后发现标签信息为固体饮料,后查询产品执行标准,发现本产品执行标准为固体饮料,并非被投诉人宣传的干吃产品,同时本产品并未按照标准规定标明冲调或者冲泡方法亦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后于2024年12月21日投诉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受理,于2025年1月20日办结反馈内容为:接投诉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店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及调解工作。我局现拟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商家上述经营情况向平台反映。经确认,该商家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我局对你投诉的事项不具有处理权限,建议你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1)本人在投诉中明确表明了被投诉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行为并要求立案处罚。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提示:投诉人在表达诉求时,反映了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此时,投诉人的身份即为投诉举报人,无论其是否要求查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在处理投诉的同时,对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核查处理。本人在投诉中反映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要求立案处罚,故被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查处。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人已提供材料,被申请人已有证据初步证明被投诉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的条件,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联系不到被投诉人不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立案调查之后中止调查。故被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立案调查后可以中止调查。

  (5)本人作为产品的购买者,经济上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身体健康存在直接的威胁,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侵犯本人合法权益以及被投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直接决定本人是否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以及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仅仅将被投诉人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并未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截至目前,被投诉举报人依旧在销售本产品牟取利益,被申请人涉嫌包庇被投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属不作为,申请人现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