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高*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2月5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2315举报处理(143****,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高*称,申请人于2025.1.3在淘宝平台《**** 》购买了进口关节片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识该产品来路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而《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对于食品要求的标准法律。界定了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明确界限。《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表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该产品单号显示为国内发货,不属于直邮与代购,商家销售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消费者身体健康,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更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违背了《总书记365体育博彩: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讲话精神》与中国食品安全城市打造背道而行,希望贵局能够予以立案查实处理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淘宝平台商家岳阳县****店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住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该商家负责人,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我局现拟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举报人反映的涉案商家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无法定管辖权限,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举报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理由1、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拥有行政复议资格。2、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3属于本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称找不到被举报商家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为由不予立案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先行立案调查后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被申请人称经营异常找不到人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以经营异常为由不予立案应当属于错误的行政行为。经营异常也不是不予立案的前置条件,找不找的到被投诉举报商家与立案与否没有法律性关系且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为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希望贵府领导能够撤销该回复内容,并重新责令被申请人做出回复内容。3、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为执法单位,对于群众举报内容消极怠工称找不到商家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文件第五条: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被申请单位仅仅以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就不予立案处罚的结果不可信。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不屑一顾不予立案。不作为懒政的情形。5、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举报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职权。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接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反映岳阳县****店经营的进口食品存在无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已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在平台上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日,申请人高*通过淘宝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店铺购买了商品进口关节片,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识,认为该产品来路不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于2025年1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案涉商家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举报后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1月22日,岳阳县市监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在平台上进行不予立案回复,并告知了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申请人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5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高*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号《143****》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高*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