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康*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于2025年1月20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2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康*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2024年12月28日,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岳阳县****店开设的抖音店购买了烤虾,收到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2025年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要求查处。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一、被申请人为全面核查违法行为,注册登记地址找不到被举报人应当向被举报人所在的电商平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与地址,从而进一步核查。属于为依法履行职责二申请人己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根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异常经营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三、被申请人无法定管辖权,可以向上级单位请示决定。或是查清实际经营地址移交给实际经营地市监局处理,并非是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宇第14号、《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恳请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接到被答复人的举报,反映岳阳县****经营店经营食品“烤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
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5年1月17日调查核实其投诉举报事项,对被投诉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已将案涉商家拟列异中。
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1月20日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康*于2024年12月28日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优选”购买了一包“烤虾干”产品,订单号:693****。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六十九条规定,于2025年1月13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5年1月20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康*不服该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26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建议将岳阳县****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报告;3.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康*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产品存在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岳阳县****店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举报,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康*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康*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康*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