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31 16:10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钟**。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钟**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书》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月1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钟**称,事实与理由: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4 年12月1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单号:XF2558****)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案外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组织调解查处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 2024 年12 月23日签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已经关闭,且已经明确在投诉举报书中指出如若被申请人还是采取通过短信的形式进行告知,很显然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公正原则。申请人很明显是无法接收的受理情况的,其还是采取短信告知投诉受理情况的行为系对申请人的权力义务进行不平等、不公正的分配;为查明案情,你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向你机关当地的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人的短信收发功能开关时间,以及被申请人何时采取何种形式告知。截至申请人书写复议前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存在程序性违法、渎职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被答复人在投诉举报书中并未提供被投诉人详细地址,且答复人试图与被答复人电话沟通,但一直未打通导致后续书面送达相关文书延迟,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故意取消短信接收功能又不接通电话给答复人告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应由其自身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钟**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包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大刀萝卜条”,申请人认为该商品主要展示版面未标注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存在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于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邮寄《投诉举报书》(邮件号:XF2558****)。经查,被申请人已于12月23日签收此邮件,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月1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商品照片;2.投诉举报书;3.挂号信封面。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后,至今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告知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于答辩书中称因一直未打通申请人的电话导致后续书面送达相关文书延迟。但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任何延迟告知的证据材料,视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投诉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