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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4〕14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3-3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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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郑**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12月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府于12月3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案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郑**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岳阳市****厂”生产销售的“老式潮糕”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投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严重超期违法。

  365体育博彩:本案是否系以同一事项提起复议作出解释。概念不同:投诉是指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与企业发生争议后,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反映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请求协助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反映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者不同:投诉人是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而举报人是发现违法行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这种违法行为未必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了直接侵害。处理依据不同:投诉的处理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举报的处理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信说到这里复议机关应该能够明白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了,所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就是防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投诉混淆为举报,实质两者区别不同,应当分别处理,分别处理则不可能结果相同,虽属于针对一个事情提起的投诉和举报,但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则根据行政复议一事一议的原则应当分别提起两个不同的履责复议申请,故本案投诉和举报的复议分别提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为了政府依法受理,现提交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类似

  不予受理决定附带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监督告知决定给你府参考。

  综上,请求政府确认违法并责令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岳阳县****制作坊生产销售的标签标识不符合GB7718标准规定。

  2024年9月19日,我局对被答复人举报事项已经回复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回复内容与调解过程附证据页。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郑**在龙九超市五里牌店购买了一份岳阳市****厂生产的“老式潮糕”,到货后发现该食品添加剂标注“食用油”违反法律规定。于9月9日向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9月11日由村邮站签收。9月19日,县市监局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郑**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9月23日,显示已签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2.案涉商品图片及交易记录;3.县市监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4.投诉举报回复函、邮件信息。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结合上述法条,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郑**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案涉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举报函。9月19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原因。且被申请人提供的邮件信息显示:该邮件于9 月23日签收。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法定告知,本府予以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郑**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