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1:刘*明。
申请人2:李*桂。
申请人3:刘*雨。
申请人4:刘*华。
申请人5:刘*涛。
申请人6:刘*旺。
申请人7:刘*波。
申请人8:刘*华。
申请人9:龚*琴。
申请人10:刘*。
申请人11:刘*光。
申请人12:刘*生。
申请人13:刘*。
申请人14:聂*芳。
申请人15:毛*先。
申请人16:杨*华。
申请人17:刘*乐。
申请人18:刘*五。
申请人19:刘*林。
申请人20:刘*金。
申请人21:刘*平。
申请人22:刘*。
申请人23:刘*。
申请人24:刘*华。
申请人25:刘*。
申请人26:刘*军。
申请人27:李*。
委托代理人: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代表人刘*明、刘*雨、刘*明共同委托。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声,局长。
申请人刘*明、刘*平、刘*雨等27人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1月15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贵机关依法确认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职查处申请书》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2、请求贵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相关单位及人员在无相关土地规划及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征收占用、非法使用申请人土地,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违法占地的情形,请求贵机关予以调查处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目的是希望贵机关依法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履职期限为2个月,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 日签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该不答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系不作为的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已对《履职查处申请书》及时回复,且已依法履行了查处职责
答复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被答复人刘*明、李*桂、刘*雨等人的《履职查处申请书》,答复人对此高度重视,特组织专人,对被答复人所申请的涉案地块“岳阳县**镇**村所在的用地单位进行调查,经调查,答复人作出了如下回复:该地块获得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单》,由岳阳****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公共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挂牌出让网上竞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该公司相继在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在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过分析资料和现场核对红线图,该地块未查实被答复人所述非法征收、违法占地情况。”,答复人将以上内容于2024年9月24日正式发文《365体育博彩:对刘*明等27人申请履职查处情况的复函》,并于2024年9月25日邮寄给被答复人,被答复人收到该函后,2024年9月27日三名被答复人前往我局就该复函当面反映其诉求,并向被答复人介绍了该涉案地快的在2013年的征收的具体过程,并对政府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等,答复人当面对其提出的疑问进行了充分答复与讲解。
因此,被答复人所述的答复人未对其所邮寄的《履职查处申请书》未及时予以答复的情况不属实,且我局已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忘贵府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明、刘*平、刘*雨等27人认为**镇**村在征收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违法占地情形,于2024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邮寄《履职查处申请书》,7月25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履职查处申请书》后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申请人所述的“非法征收、违法占地”情形,于9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365体育博彩:对刘*明等27人申请履职查处情况的复函》。11月12日,申请人刘*明等27人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未作答复系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15日受理。
另查明,2024年9月27日刘*明等3名申请人曾前往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就《365体育博彩:对刘*明等27人申请履职查处情况的复函》反映其诉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履职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单;2.《365体育博彩:对刘*明等27人申请履职查处情况的复函》及邮寄回执单。
本府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系认为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申请。根据现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9月25日向申请人刘*明地址邮寄《365体育博彩:对刘*明等27人申请履职查处情况的复函》,且从9月27日曾有三名被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该复函当面反映诉求可知,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复函,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至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听取意见时提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邮寄的《履职查处申请书》时,未向所有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每一位申请人......作出清晰明确的书面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共27人,联合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履职申请,此27人为共同整体,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以刘*明为代表向其邮寄《365体育博彩:对刘*明等27人申请履职查处情况的复函》并无不妥,不管是从节约行政资源和现实层面,申请人都不能苛求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此27人分别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明、刘*平、刘*雨等27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刘*明、刘*平、刘*雨等27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