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山。
申请人:何*武。
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
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申请人何*山、何*武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对信息公开事项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1月5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准确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申请人何*山、何*武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村民组**号的房屋2021年因**高速连接线项目被征收。为了解更多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通过邮寄书面申请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的如下内容:(1)征地批文及征收决定;(2)征收安置补偿方案;(3)申请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4)与申请人何*山、何*武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5)申请人何*山、何*武征收补偿款支付记账凭证。根据邮政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9点45 分签收了邮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申请人基于查验跟自身相关的房屋拆迁信息的正当目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清楚、明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无权拒绝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此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2024年10月15日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答复,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也未收到延期答复告知书或者补正告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合法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拒不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违背了为民服务
的宗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望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与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联合依法制作《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第015号》答复书,并无违法之处。2024年9月11日,答复人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征地批文及征收决定;2、征收安置补偿方案;3、申请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4、与申请人何*山何*武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5、申请人何*山、何*武征收补偿款支付记账凭证。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也于2024年11月9日,收到被答复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其申请事项与答复人收到的申请事项完全相同。为了更好、更高效地服务群众,答复人与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联合制作《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第015号》答复书,并由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对被答复人统一进行答复,对于被答复人的所有申请事项,全部予以公开。并于2024年10月1日(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按照被答复人要求的公开方式,将答复书和其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文件,邮寄至其指定地址。2024年10月4日,被答复人前台人员苗*签收以上文件。
至此,答复人与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同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的职责。被答复人也获得其所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二、被答复人及其代理人涉嫌重复申请、滥用诉权,浪费行政、司法资源。被答复人及其代理人,就相同申请事项同时向多个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且在其所申请的事项全部得到支持,实际获取其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后,居然滥用诉权,对答复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完全是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建议人民政府向被答复人的代理人所在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司法局发函投诉。
综上,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请人何*山、何*武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1、征地批文及征收决定;2、征收安置补偿方案;3、申请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4、与申请人何*山何*武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5、申请人何*山、何*武征收补偿款支付记账凭证。9月11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此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岳阳县人民政府也收到了完全相同事项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属地原则批转岳阳县黄沙街人民政府进行答复,2024年9月30日黄沙街人民政府经对接县财政局和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年第15号)》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五项内容全部予以公开。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何*山、何*武因对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未对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回复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1月5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快递封面及寄件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年第15号);2.征地批文及征收决定资料;3.征收安置补偿方案;4.申请人何*山、何*武房屋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5.申请人何*山、何*武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6.申请人何*山、何*武征收补偿款支付记账凭证;7.信息公开答复邮寄凭证。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最晚于11月12日予以信息公开答复。县自然资源局虽在答复书中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年第15号)》为黄沙街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作出,但15号答复书不管是红头文件上发文机关还是最后落款盖章都只有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仅在正文内容部分可见信息公开答复为对接县自然资源局后作出,不足以代表此15号答复书为黄沙街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局共同作出。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但因岳阳县黄沙街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何*山、何*武已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4年第15号),该答复书对五项申请公开事项已全部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已得到保障,责令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再就相同事项重复公开已无实际意义,故本府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何*山、何*武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