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岳阳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童**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下称“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1月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次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行政机关对打架的另一方一系列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童**称,365体育博彩:喻**霸占公摊面积安装铁门反而剥夺我公摊面积的使用权故意损坏我家抽油烟机及家里设施后入室行凶。我是麻塘退捕渔民,童**,女,53岁,从育年从事捕捞上交国家产值,上岸后又在镇企业招大集体工,工作十二年,破产后在庆丰市场,个体户经营服装加工,因有严重疾病被麻塘渔场评为特困户。喻**住二楼我住一楼,我家电表和抽油烟机都是原始建筑从未更改。自从他在公摊面积上安装铁门后不允许我使用抽油烟机。就连电力局安电表都不行,不允许我进铁门内开关电,就连我的砖靠我墙放在都给扔了。2024年6月20号正大端午节我们一家人在家做早餐,我老公正拿刀切菜,喻**突然打烂我家抽油烟机后又多次凶神恶煞冲进我家行凶打人,把我身上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然后指着我八岁儿子的鼻子威胁恐吓要搞死他,我当时被喻**的行为吓蒙了,并引发了心脏病我通过报警并告诉他我已报警,他并没有因我报警而停止一切行为,而是越来越凶,我为了制止事情朝更糟的情况发展,我把我老公推屋把念往外推,通过报警和几次推喻**出去,都不能让喻**停止侵表我一个女人在两个男人双方激动的情况下拉架推他出去时把他右额头弄破了皮。他在派出所当着人民警察任副所长的面都一路威胁,恐吓,如下:1、扬言要对我儿下毒手;2、如果我使用抽油烟机就往我家灌水;3、他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就是要我老公杀他;4、铁门内我不得进入;5、我坐在他调解办公桌的对面他多次凶神恶煞的爬到办公桌上想对我动手,录音为证。
2024年7月8号,又把我靠在我自己墙边的砖全扔了,我通过第二次报警,这把我整个家,从门面的整个墙面漏水发霉,打烂抽油烟机电线短路整个线烧毁,无论是人权侵犯,还是身体上,精神上,生活上,还是家里设施从门面的墙面至厨房大肆损毁,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我们一直没有生火做饭,也不便正常做生意。他因头上破了皮,反过来在派出所要求我赔他二万元,派出所对一个,针对性寻衅滋事的男人言听计从,而对我一个体弱多病弱势受害者又面对喻**得尺进丈我一忍,再忍,直到忍无可忍,为了防止事情恶化和人身和生命不受不法侵害推他出去而失手的女人穷追不舍。我只想在家安逸的做生意,而他无休止地找茬寻衅滋事。当在自已家里突然招到材物损坏和对我人身攻击还有对我儿子恐吓,至今我和儿子都不敢去自己的门面上,充满恐慌和心律失常,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而妇女为母则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当人身与生命受到不法侵害和威胁都不能正当防卫,那么儿童保护法何在?祖国的未来何在?人民公民的安全何在?谁来保护,难道又重复邯郸的王**事件吗?如果得不到公平处理,不追究喻**法律责任,只会让违法者更猖狂,让心存邪念者效仿,也让受欺负者心里失去平衡而产生报复的恶念,我并没有得到人民警察的公正更让我感觉是违法者的帮凶,由:岳县公(城北)立告字(2024)**号立案定性为我殴打他人,在2024年6月20号至21号将我在派出所扣留二天在2024年12月21日又拘留三天,在事发六个多月当中任所长传我一人到派出所有九次,传我和对方有三次,拘留我时还谎称是调解害我把八岁儿子独自一人留在家,烤着电炉火没人照看,把我推向深不见底的万丈深渊,使我整天精神恍惚,公民报警失去意义,让人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
请求人民政府拆除对方安装铁门剥回我公摊面积使用权,如此的猖狂是黑社会势力。是社会的霸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公和国刑法》第275条、293条、42条、43条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45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面对喻**的违法行为,任**不但没有追究喻**的任何法律责任,还黑白颠倒毁灭证据,2024年6月26号我把所有证据交给付**,2024年12月5号又把证据交给任**,我门面上三方有监控,派出所不提供反说没有。以照片和录音为证,如有说假我愿承担法律责任。违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毁灭证据,第399条徇私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隐瞒事实等等,望执法部门公平公正依法办理,为民主持公道:赔偿我一切损失还我人权和正常生活。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童**对我单位于2025年1月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岳县政复答字(2025)**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一、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如下:1.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喻**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喻**的伤情照片及病历。
二、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三、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内容适当。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1.童**称2024年6月20日早上,喻**突然打烂她家抽油烟机并对她进行殴打。经民警多方调查,系喻**因童**家抽油烟机问题先与童**丈夫李**发生口角争执,喻**随手捡一块砖头在童**家墙外抽油烟火机外壳砸了两下(未造成抽油烟机损坏),李**见状从家里拿出菜刀对喻**进行威胁,童**将其丈夫推开,然后自己从店里拿一金属点烟器在喻**额头砸了几下,喻**额头当场受伤流血,喻**被打后并未还手殴打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在对童**第一次的询问中,童**也称喻**并未殴打自己,在公安机关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协商不成后,童**再反称喻**也在她右臂内侧打了一拳,但语言含糊其辞,前后不一,有违常理,且无任何第三者证实,故依法不予采信。
2.童**称喻**损毁其墙面,经民警调查了解,是因房屋年久失修,管道漏水所致,属普通民间纠纷,且在童**提出此问题后,喻**请人改造翻修,及时解决了管道漏水的问题。
3.童**称喻**对其的种种口头威胁,双方在争执吵闹中均有过激言语,此类情形,公安民警及时进行口头教育和劝解,不足以作为对双方进行处罚的依据。
4.童**称处理期间,派出所民警共将其传到派出所9次,其中双方当事人同去的有3次。因此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派出所为了化解双方矛盾,依法以调解处理为主。童**作为违法行为人一方,派出所民警更是再三对其进行思想工作,讲明利害,但童**一意孤行,不听劝解,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公安机关遂依法对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童**的申请复议的种种理由,完全断章取义,违背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岳阳县公安局对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0日上午,喻**前往童**家中,因抽油烟机问题与童**丈夫李**发生口角,喻**捡起一块砖头在童**家墙外上的抽油烟机外壳上砸了两下,李**从家中拿出菜刀队喻**进行威胁,童**将李**推开后拿起点烟器在喻**额头上砸了几下,喻**经县人民医院检查“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21日出具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童**行政拘留三日。童**对此不服,于2025年1月2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月3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2.岳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4.童**询问笔录(2次);5.喻**询问笔录;6.李*香询问笔录;7.李*秋询问笔录;8.喻**受伤照片;9.喻**病历;9.童**受伤照片。10.抽烟烟机损伤图;11.城北派出所《365体育博彩:童**殴打他人案的相关情况说明》;12.童**手机录音。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童**是否殴打了喻**?2、县公安局对童**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是否适当?3、县公安局是否应当追究喻**的法律责任?
365体育博彩:焦点1,申请人童**虽对证人证言的描述有异议,但未否认用点火器砸喻**的事实,且根据当事人童**、喻**的陈述,证人李*香、李*秋的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申请人童**用点火器殴打喻**的事实。
365体育博彩:焦点2,本案是因申请人童**家抽油烟机排气问题与邻居喻**引发的纠纷,双方为上下楼邻居,被申请人县公安局考虑到双方为邻里关系,多次开展调解试图化解纠纷,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考虑到本案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1)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童**作出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
365体育博彩:焦点3,2024年6月20日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第一次询问申请人童**的询问笔录,童**称喻**没有动手打人,但在12月21日第二次询问时称喻**朝着她胳膊内侧打了一圈,两次口供不一致,现申请人童**申称系喻**殴打所致,并请求追究喻**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应当对认定喻**是否确有违法事实及是否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童**,故本府不能直接作出处理。
至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到的“请求人民政府拆除对方安装铁门剥回我公摊面积使用权”与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无关,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府不予审查。
综上,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城北)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童**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