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阳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水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余文婷注册岳阳县**镇**KTV娱乐厅(以下简称**KTV),并于当年在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0年10月10日被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岳县(消)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27日,**KTV重新注册为岳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2022年9月,**酒店申请消防验收备案。2022年9月19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认为**酒店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出具了岳县消安检不自[2022]第**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岳阳县文旅局在全县密集场所消防审验手续排查中发现**酒店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遂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管股。2023年12月29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线索移交给被申请人县城管局。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管执(改)字第**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酒店:1、立即停止营业;2、限期补办相关手续。2024年10月14日,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10月28日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13日受理。2025年3月10日,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进行调解、和解,本案中止审理。
另查明,2025年1月10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府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考虑到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025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申请人今年受大环境影响,企业举步维艰,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进行减轻处罚,将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000元调整为对申请人合计罚款5000元,限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后10日内缴纳至被申请人在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专用账户。
2.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罚款5000元缴纳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专用账户。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将就申请人全部罚款金额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本金)。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