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叶**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65体育博彩: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消费争议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2月8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365体育博彩: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消费争议超期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程序违法。
申请人叶**称申请人于 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挂号信标题为投诉举报书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信单号为(XA183232**。后经邮政系统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次月01日签收,签收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被告对于举报事项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综上,本案程序违法,希望贵府能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被答复人举报365体育博彩: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销售的“老面法饼”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答复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并未详细阐述案涉产品存在的具体问题,我局无法核实其产品违法情况。且我局曾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邮件方式告知其已受理,并于2025年1月8日、13日通过邮件方式告知我局最后对其举报处理结果。被答复人可自行查询其邮箱核实是否收到答复人的回复信息。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叶**于2024年10月24日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份由“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生产的“甜酒老面法饼”,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于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未告知案件办结结果不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2月8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商品图片及购买信息;3.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邮件发送情况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的要求于2024年11月6日向申请人邮箱发送邮件告知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但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回复,后又于2025年1月8对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超期履行立案告知义务。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另为避免重复告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叶**的举报事项进行是否立案告知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