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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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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孙**。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局公职律师。

  申请人孙**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月13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

  申请人孙**称,申请人在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村**组**山合法拥有土地约500平方米,并在此搭建菜棚、鸡舍,种植茶树和养殖家禽。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称申请人所建设的鸡舍、羊棚为违法建设,告知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4日前将上述建筑物内人员和物品撤离,自行予以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将予以强制拆除。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系申请人合法所有并且依法建设,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本案中,申请人系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村**组村组村民,在**山合法所有土地约500平方米。申请人在此搭建菜棚、鸡舍,种植茶树并养殖家禽。故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系申请人合法财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拆除决定认定申请人房屋为违法建筑无任何法律依据。

  二、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前未进行实际调查,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之规定,在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前,被申请人应当对涉案建筑进行积极全面的调查取证,内容一般包括涉案建筑的当事人、建设时间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案涉建筑所有人的谈话、询问笔录等,用证据来说话,以证据来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履行催告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前未依法履行催告义务,保障申请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亦未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且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中要求申请人2 日内自行拆除,未给予申请人合理的时间自行进行改正,故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剥夺了申请人合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然,本案中,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未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五、案涉土地存在征收项目,被申请人系“以拆违代征收”,行政目的严重不当。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收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了解到,案涉土地位于岳阳县2021年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自2019年在此种植茶树和养殖家禽,一直未有相关行政机关告知案涉地上附属物属于违建。2021年左右,政府工作人员开始不断多次通知申请人其土地被征用,期间政府还安排村委会人员做工作,但因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一直未能与相关政府部门达成一致。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地上物系违建,并于2024年11月28日被不明人员予以拆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是为了更便捷地推进相关建设工作的快速进行,明显系“以拆违代征收”,以认定违建形式不给予申请人补偿,达到提高行政效益的最终目的。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行政目的严重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强制拆除决定书》对被答复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为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该文书的内容为要求被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4 日前,自行拆除案涉房屋设施。而被答复人并未按照该文书确定日期自行拆除,答复人也未根据该文书确定日期(2024年11月14日早上8点),进行强拆。案涉房屋设施于2024年11月28日,被荣家湾街道办事组织拆除。因此,被复人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实际上已经没有可撤销内容,并且答复人与被答复人也均未按照《强制拆除决定书》内容履行、执行。《强制拆除决定书》对被答复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二、案涉房屋、设施属于违法建设。

  2024年10月24日,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向答复人来函查询案涉建筑合法性。答复人经过调查,发现:1、2019 年被答复人在案涉地块私自违法建设房屋,被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拆除。2、房屋被拆除后,被答复人又于 2019年后陆续私自建设案涉房屋、设施,直至 2024年被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发现,向答复人提供线索。答复人经过查询,未发现被答复人办理365体育博彩:案涉房屋、设施任何准建、备案手续,并且也无法进行补办手续,无法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因此,答复人依法下发《强制拆除决定书》。

  综上,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在岳阳县荣家湾镇**村**组**山占地约500平方米,搭建了菜棚、鸡舍和羊棚,并种植了茶树。2024年10月24日,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发函,要求对景祥南路地段向阳居委会三组孙**所搭建110平方米鸡舍和77平方米羊棚进行合法性认定。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孙**上述建筑为违法建设后,于2024年11月12日对孙**下发《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要求申请人孙**自行对违建进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于2024年11月14日予以强制拆除。2024年11月28日,上述建筑被荣家湾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申请人孙**对《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1月13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2.案涉地块卫星图;3.湘自资公开告知[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365体育博彩:请求对景祥南路地段向阳居委会三组孙**所搭建鸡舍、羊棚进行合法性认定的函》;5.《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送达回证;6.鸡舍、羊棚现场图;7.2019-2022年度案涉区域卫星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110平方米鸡舍和77平方米羊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2.被申请人作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365体育博彩:争议焦点1,申请人孙**搭建的鸡舍(砖土结构)和羊棚(钢架棚)坐落于岳阳县荣家湾街道**至**村级道路南侧100米处**山上,根据现场图片显示,鸡舍与羊棚与山上树木镶嵌,建筑总面积18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本案中,申请人孙**未办理案涉鸡舍、羊棚的准建、备案手续,属于违建。

  365体育博彩: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县自然资源局在认为无法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申请人孙**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径直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显属不当,系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且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依法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岳阳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决定书》(岳县自然资决字[2024]第**号)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孙**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