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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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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

  委托代理人:万**。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为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月8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或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陈**称,我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月田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微信通知,需要在岳阳县公安局进行毛发检测,本人于11月23日到达公安局进行检测,第一次检测数值为0.76,当时监督大队工作人员说这个数值很高,说我吸毒了便通知月田镇派出所陈**回到公安局,陈**回来后也是说我这个数据高也是说我吸毒了,我一直在否认吸毒。当时坐在办公室等了好久我的手机也一直有客户打电话过来问我为什么没在店里,当时我也比较急,然后陈**查了我的手机之后,也没查出什么他们就说我这样-直不承认也没办法帮我,这么高的数据也没办法放我回去,我思考了一会之后由于着急回去,加上客户一直在打电话催我,我自己也以为没什么事,就说了我自己在10月份抽了一根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纸烟,其实这个是我思考后随意编造的,后面我会列出口供中的不实及漏洞,然后他们对我进行了问话,我说编造了当时的问话,当时我一直在问他们问完了是不是就回去了,他们说什么看法治科,然后第2次对我进行了毛发检测。数据为0.49。第3次是0.3,每一次检测都在下降,当时陈**说头顶毛发部位不一样,数值也是不一样。再然后进行了毛发检测,留样送检长沙就把我放回去了我也就以为没事了。直到11月25日晚上陈**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公安局去说进行录材料,我就在11月26号到了公安局,他们把我带到办案中心体检,然后就进了办案中心录材料,其实也就是照着之前的问话录的,我也一直跟第1次问话一样承认,因为我以为还是跟第1次一样会让我回去,期间我一直在问派出所的警员是不是没事,他们也跟之前一样说看法治科办不办我。录完材料后直到两点半陈**回来后就让我签字,把口供签完之后才打电话去法治科,打完后说一句没办法,法治科说要强戒,我自己都懵了,然后他就打印文书让我签字,我说能不能不签,他说材料上你都签字了就不要浪费时间,然后指着文书上一排字说,如果要是觉得处罚过重或办案有问题可以在60日之内申诉,我就想着签了字再进行申诉,签完后就把我送到了收治中心,进了收治中心后,我就找教导员让他打电话给派出所通知他们过来,他们就说除非提供别的线索,不然他们是不会来的。然后一直到12月底,我多次写申诉书都没有回复,期间派出所陈**跟所长来了一次说我写的这些都没有用,就算零口供都可以把我关进来,还说要我听话点,不要这样搞,意思我不申诉就把我关一年多了提前解除,我提问的所有问题他们也没有解答就走了。之后我母亲多次联系他们询问如何申诉以及去哪里申诉,他们也不告知。直到12月底我在收治中心开始绝食后,他们才来了一次,并告知去哪里申诉,也才把我写的东西发给我母亲。然后1月23日救治中心的主任联系月田镇派出所,说我申请行政复议的事,他们说我申请行政复议这个事必须把我关两年不能提前解除,这是变相的威胁恐吓以及多次阻拦我申诉的不作为。

  二、申诉的理由及依据。1.7月中旬我才开始社区戒毒到11月23日也在4个来月的时间检测出数据0.3是正常的,因为社戒的时候检测出的数据为0.39,而且当时是单次毛发检测并且是在医院合作机构也就是私人机构进行的,存在仪器不同以及仪器换代原因,是否导致数据偏差的问题,而且这次0.39对比0.3是有下降的。当时这两次检测的毛发部位都是额头上一点,部位一样,而不是后脑勺的0.76的部位也就是他们说的部位问题。为什么不以相同部位检测对比而以不同的部位最高值对比,而且社戒之前我的吸毒量都是很多,为什么只有0.39,就算我这次真的吸食了这个数据也有问题吧?这个明显说明了仪器仪器检测机构存在的偏差。2.身体代谢过慢加上长期熬夜喝酒也会导致检测结果数据降不下来吗?之前社区戒毒时的尿检是我拘留出来之后过了半个月,我的尿检结果都是阳性别人一周就没有了,加上我的职业和作息饮食情况睡眠严重不足、饮酒过量、血压过高都会影响代谢这些都是可以查到的,我店里的座机以及美团商家回复记录都可以证实我的睡眠时间不足。美团购买记录以及美宜佳工作人员可以证实每日饮酒大量血压过高,这个可以通过强戒体检记录查到,半个月尿检出阳性,月田司法所尿检记录可以查到。以上所说都可是代谢过慢的依据。3.365体育博彩:口供方面存在的问题,口供上说的是朋友是去年认识的,我不知道真名,认识那么久会不知道真名吗?他大老远从长沙跑回岳阳拿货,正常人会只拿一个吗也就是一克,都知道一克东西一个人都不够吸会分给我吸吗,别人回来拿货跟我不熟会来我的店里吗,直接拿了回长沙不就行了。上面的口供说的丙帕酯是新品以及什么畜牲药,丙帕酯、替来他明、丙泊酚在7月份跟几十种药物被列管这个事早就知道了,我口供上说不知道明显是假的。以上所有的问题这么明显的问题派出所看不出来吗?这些故意留下的漏洞都是为了证明口供是随意编造留下来的,所以说派出所不作为,加上一直有意以法治科有可能不关我为引诱让我以为没事。第一次也放我回去,所以我才谎称自己吸食编造口供,所以请人民政府查实派出所这些行为是否违法?以上所说理由及依据都可查实,有利证据手机里也有,到时可当面出示,其他证据派出所及司法所应都可查到。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一、岳阳县公安局认定被答复人陈**有吸毒违法行为,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答复人陈**于2024年6月24日因吸毒的行为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24年7月5日至2027年7月4日)。社区戒毒期间,陈**不思悔改再次吸食毒品。2024年10月,陈**从朋友“**”(待查)处获得毒品丙帕酯,后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寓**楼**私人影院内一人将其放入香烟内吸食。2024年11月21日经岳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对陈**的毛发进行毒品毛发检测检验,检验结果毒品依托咪酯呈阳性,毒品含量浓度为0.76ng/mg。2024年11月22日将毛发检材送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验,检测结果为毒品依托咪酯、丙帕酯呈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的陈述与申辩,湖南大学司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最劣迹等证据证实。

  二、我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我局对陈**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之前,包括案件的受理、传唤、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调查取证、办案期限、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行政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审核审批、强制隔离戒毒审核审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程序声格依照法定程序规定。

  三、365体育博彩:对陈**提出的申诉问题的答复

  1、案件来源:陈**在社区戒毒期间,在省局抽样检测中,依托咪酯检测呈阳性,我局禁毒大队将线索下发至月田派出所,月田派出所民警通知陈**来县局接受调查。案件来源明晰,程序合法。

  2、认定事实:2024年11月21日10时许,陈**来到我局,民警现场对其进行毛发初筛,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浓度判定0.76ng/mg。民警现场对陈**开展口头询问,陈**否认近期吸食毒品事实,并提出检测仪器有问题。11时许民警再次对陈**进行毛发检测,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浓度判定0.49ng/mg。而陈**在2024年6月份被岳阳市云溪分局抓获时检验出依托咪酯的浓度是0.39ng/mg,该浓度经过3个多月不降反升,结果明显异常。此为民警对陈**吸毒事实的怀疑起因而非认定依据。在本案中,我局从未因该理由对陈**作出行政处罚。陈**在当天的询问笔录中交代自己由于想再次尝试毒品,在2024年10月中旬一天凌晨1时许(具体日期不记得)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自己经营的“**私人影院”休息房内,采用将毒品粉末填放在香烟前端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丙帕酯”,并交代自己此次吸食毒品的来源为以前一起共同吸食过毒品依托咪酯的朋友“**”处所得。具体事实如下:当日晚上23时许,“**”带其女友来到陈**经营的“Hello私人影院”,两人交谈片刻后,“**”称让其女友在店内坐一会儿,自己前去外面购买“包子”(现场告知陈**所购买东西为丙帕酯,是一种新型毒品,岳阳市这边价钱便宜)。陈**同意后,“**”离开约一小时后带着毒品回到店内,在带着其女友准备离开时,陈**提出让其给点毒品让自己“打根烟恰”,“**”同意后,陈**拿出一张十元面值人民币递给“**”,“**”挑出一点毒品包在纸币内交给陈**,后带其女友离开。陈**于次日凌晨1时许,在其店内顾客离开后,回到自己店铺里休息房间,独自一人将其毒品粉末填放在香烟前端吸食完。本次询问民警处置均依法依规,笔录制作完毕后由陈**本人阅读并签字确认属实。

  3、取证过程:2024年11月21日14时40分,民警在对陈**初步制作询问笔录后,于15时许再次对陈**现场提取头部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浓度判定0.29ng/mg,并将其剩余毛发在陈**的见证下密封打包,送往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取样过程中有同步录音录像。因正式鉴定结果未出,民警当日先让陈**回家,并告知现在社区戒毒期间须配合公安机关调查。11月22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送检的陈**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丙帕酯成分。该次鉴定是陈**吸食毒品的事实的有效证明,无论是鉴定过程还是鉴定结果均合法、正当、有效。完全可以作为我局对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2024年11月26日,民警传唤陈**来岳阳县公安局中心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陈**到案后,民警对其进行了两次询问,在两次询问中,陈**主动承认自己在2024年10月份吸食毒品“丙帕酯”的违法事实。民警现场对其出具“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陈**确认无误后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捺印。陈**在多次询问中均稳定陈述其违法事实,且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我局以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且取证过程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0007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0007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陈**因吸食毒品被岳阳楼分局奇家岭派出所行政拘留,2024年6月19日,陈**因吸食依托咪酯(浓度为0.39ng/mg)被云溪分局抓获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4年11月21日,陈**在社区戒毒毛发检测抽查中呈依托咪酯阳性,三次检测报告依托咪酯浓度分别为:0.76ng/mg、0.49ng/mg、0.29ng/mg。11月22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陈**毛发样品送检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陈**毛发中依托咪酯、丙帕酯呈阳性。11月26日,县公安局对陈**进行了两次询问,陈**承认在2024年10月份有吸食毒品“丙帕酯”的违法事实。当日,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被申请人县公安局作出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000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申请人陈**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申请人陈**对此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2月8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0007号);2.《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通知书》(岳县公(月)执通字[2024]0699号)。被申请人提供的:1.接报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3.接报案回执;4.到案经过;5.《岳阳县公安局传唤证》岳县公(月)行传字[2024]第0386号;6.岳阳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7.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8.岳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9.《岳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公(月)决字[2024]第0953号);10.《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岳县公(月)执通字[2024]0699号);11.《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岳县公(月)执通字[2024]0700号);12.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湖大司鉴[2024]毒鉴字第3318号);14.《岳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岳县公(月)行鉴通字[2024]第0106号);15.公安询问笔录(共三次);16.《吸毒成瘾认定书》(岳县公(月)毒瘾认字[2024]第005号);17.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18.依托咪酯检测报告单(三次);19.公安办案中心询问监控(共六段)。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000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据申请人陈**本人所陈述,2024年11月21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其作出的三次毛发检测部位依次是后脑勺(0.76ng/mg)、头顶(0.49ng/mg)和额头(0.29ng/mg),而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三条:“提取毛发样本时,工作人员应当佩戴一次性手套,使用医用剪刀或者锯齿剪刀紧贴被提取人员头皮表面剪取头顶后部(如头顶后部无法提取到足够头发的,可选择离该部位最近的头部部位)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毛发检测部位应当为检测头顶后部头发,而申请人陈**的后脑勺及头顶数值较上次检测皆有上升。而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陈**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申请人陈**主动交代在2024年10月10日吸食了不知名为“丙泊脂”还是“丙泊芬”的新型毒品,11月22日,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将申请人陈**毛发样品送至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定性分析,检测出申请人陈**毛发样品中确有“依托咪酯”和“丙帕酯”成分,与陈**陈述相佐证。而根据2024年6月24日岳公直(禁)社戒决字[2024]第0005号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中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陈**毛发中仅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陈**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了丙帕酯,其已构成了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陈**作出强制隔离二年的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毛发检测呈依托咪酯阳性,11月22日将申请人毛发样品送检至湖南大学检测中心检出依托咪酯、丙帕酯成分,在有合理怀疑理由的情况下,11月26日口头传唤申请人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电话通知了其家属,传唤后对其进行询问,并将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岳县公(月)行鉴通字[2024]第010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而后被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和申请人的吸毒史,依法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根据案件情况和违法情节,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上述涉案行政行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对申请人陈**作出的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岳县公(月)强戒决字[2024]第000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