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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27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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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赵**。

  委托代理人:刘毅,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天鹅中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局公职律师。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10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赵**称,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村**组**山(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如下信息:“一、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其有权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笼统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明显答复错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应该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以及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土地征收等政府信息属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本案中,申请人依法申请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尽到谨慎、全面检索义务,并根据检索结果分别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而非笼统以“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为由”拒绝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显答复错误,依法应该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以“征收程序已经结束,征收款项已发放至被征收人手中”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明显答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报批材料等是征收土地过程中的重要政府信息,事关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征收程序已经结束,征收款项已发放至被征收人手中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明显答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事实上,申请人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并未获得任何补偿,征收程序并未结束,申请人有权申请相关的征地信息,被申请人应该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三、申请人申请相关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完整明确,且属于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系应当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主体,却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此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被申请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理解有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365体育博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全文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被申请人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365体育博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要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鉴于被申请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理解有误,应当对其进行指导与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答复人不予以公开的决定合法有据。被答复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经我局研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体到本案:2024年,征收程序均已结束,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的高桥村均组织了相关的村民代表会议,且在征收的过程中没有村民对此次征收行为提出过相关异议,征收款项也如数发放至被征收村民手中,这也表示该村村委也认可了征收行为,被答复人再次向答复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答复人有权不予以公开。

  综上,答复人不予以公开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的决定合法有据,望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维护答复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申请人赵**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12月9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签收。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立法目的,有权不予公开。申请人赵**对此不服,于2025年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月10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3.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分别作出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对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认可征收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也不能因此主观推断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更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公开,故本府对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以申请人认可征收行为为由认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从而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