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成**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365体育博彩:投诉**有限公司终止调解决定一事不服,于2025年3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1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提出的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成**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在**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形,申请人于 2024年11月2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挂号:XB78515**,至今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投诉程序。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第一款第(五)项: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至今2025年2月26日申请人并未收到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清楚调解的情况,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被答复人投诉365体育博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由于被投诉企业拒绝参与调解,故答复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被答复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合法救济其权利。答复人已于2024年11月26日向被答复人告知了上述处理结果,被答复人可自行查询其短信核实是否收到答复人的回复信息。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投诉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成**于2024年11月4日在中国石油**加油站购买**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米,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于2024年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有限公司,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365体育博彩:投诉**有限公司一事的终止调解决定不服,于2025年3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1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3.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情况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因投诉调解需双方自愿,但由于**有限公司拒绝调解,调解失败,并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而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上注明的“本人只接受书面回复未开通短信功能”,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截图来看,短信已发送成功,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开通短信功能的情况,要求书面告知只会徒增行政成本,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成**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