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其举报湖南**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一事是否立案不服,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3月25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举报案件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举报立案情况。
申请人李**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1份投诉举报材料(详情看附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7日签收,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立案该举报。及应当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举报及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等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向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救济,申请人一并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为申请人在线阅卷提供便利,提供线上阅卷(或者邮寄卷宗)以确保申请人有实际权力提交相应的书面意见。以达到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的最终结果。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4年12月07日收到被答复人举报365体育博彩: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由于被投诉企业拒绝参与调解,故答复人终止调解程序告知被答复人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合法救济其权利。经我局核实,对于其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案涉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对本案举报事项亦作不予立案的决定。答复人已于2024年12月13日向被答复人告知了上述处理结果,被答复人可自行查询其短信核实是否收到答复人的回复信息。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行政不作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于2024年10月17日在叶波大润发超市购买了由湖南**有限公示生产的烧烤牛蹄筋,申请人认为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于2024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是否立案一事不服,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3月25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2.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3.挂号信封照片及物流详情;4.交易流水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情况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并于2024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短信发送告知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自身法定职责,而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上注明的“该号码不具备短信功能”,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截图来看,短信已发送成功,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具备短信功能的情况,要求书面告知只会徒增行政成本,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的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