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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4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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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马**。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马**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岳阳县**店一事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府于2025年5月21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马**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1日通过当场提出申请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2025年3月4日,在拼多多购买的一款荞麦饼,消费者收到产品之后,3月9号使用时,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厂家相关生产许可号,相关信息等,只有一个厂家地址,并且,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有一个添加剂泡打粉标识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国标GB26687.5.1相关规定,展开标识各种类型添加剂以及含量5.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别,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愈功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散装食品经营者需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5年3月11日,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0730**告知消费者,该商家不已经不再经营地经营。但是消费者查询了该商家的营业执照,该商家在近期并没有做出变更地址以及经营地的任何变更手续地,消费者购买的这款产品包装上的地址写的是宿迁市**市场,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6日,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发货的日期也是2025年3月6日,他是怎么从江苏省当天发到湖南省岳阳县,再从岳阳县发到消费者手中。说明了商家伪造产品生产地址。

  最后,被申请人需发挥职能作用,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和商品质量安全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因其没有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且例入异常经营名录仅是信用约束,而并非行政处罚的类型,在这种情形之下,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仍以列入异常名录无法联系为由不予立案,明显不当。况且,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尚且与被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亦充分表明了对被举报人的经营行为、情况,需要进一步核查并依法予以监督管理。且仅仅是现场找不到被投诉举报人不能证明其不在湖南省岳阳县**镇岳阳**园区**号,正常经营,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网站查询,被投诉举报人近期并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所以应当认定为被投诉举报人仍然在苏州工业园区正常经营。被申请人的该不予立案决定,不利于防止和纠正市场主体以隐匿真实地址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从而会在无形之中纵容到个别不良市场主体逃避法律、法规义务、逃避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以例入异常经营名录无法联系为由而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于2025年3月9日接到被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岳阳县**店销售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举报人所举报的商家未在我县有实际经营行为,其违法线索不充分,故我局对举报人举报事项无管辖权,依法不予立案。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职并回复。2025年3月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3月10日调查核实其举报事项,对被举报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辖区,但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我局对于上述举报事项无管辖权。同时,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3月17日在12315平台告知被答复人其他维权途径及我局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理由,故答复人已依法送达我局处理意见和建议。

  综上,被答复人提出的对答复人就其举报所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4日,申请人马**通过电商平台在岳阳县**店开设的**食品店购买了商品荞麦饼,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标签及配料表不符合相关规定,于2025年3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收到举报后于3月10日前往案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被举报的商家仅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但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有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3月11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被举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有生产经营活动,3月17日,岳阳县市监局以没有法定管辖权限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马**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3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5月21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2.被申请人来电记录;3.购买记录截图;4.标签图片;4.支付截图;5.身份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检查笔录;2.12315平台回复信息、流转信息时间轴;3.列异截图。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2025年3月9日被申请人县市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3月10日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核查,查询注册登记信息,确认了申请人所举报商家虽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该店经营者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无法继续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相关情况。3月11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被举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有生产经营活动,3月17日,岳阳县市监局以没有法定管辖权限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马**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中已将调查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告知了其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1430621002025**》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马**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