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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49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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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18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赵**称,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山合法所有土地约500平方米。申请人在此搭建菜棚、鸡舍,种植茶树并养殖家禽。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的地上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且土地被强行清表。上述非法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遂于2025年1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快递单号:12788080**)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依法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山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强行清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对申请人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亦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于2025年1月3 日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自签收之日起已经超过两个月期限,至今仍未进行任何调查处理亦未作出任何回复,构成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答复称,岳阳县公安局收到相关EMS快递后于2025年1月6日转**派出所办理。

  一、案事件经过

  赵**与孙**确为夫妻。2024年4月中旬,我县启动了**路(连接**路与**路的主干道)征拆建设,**街道负责协调街赵、**居委会的征地拆迁工作。至9月底,大部分土地、青苗及附属设施的协议签订和补偿工作已完成,但**居委会**组居民孙**在征拆红线范围内搭建的鸡舍、羊棚(共约170多平方米)因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该鸡舍、羊棚经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为2019年后私自搭建的违法建设。据查,2018年我县启动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和**路征拆时,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摸底登记,当时此处并未搭建鸡舍、羊棚等设施。孙**于2019年在征拆红线范围内违规建房被强制拆除后,私自搭建了鸡舍、羊棚。

  二、强制拆除是政府的合法行为

  项目启动后,荣家湾项目征拆办、**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与孙**夫妻协商补偿事宜,但孙**夫妻拒不接受补偿方案,并提出了不合理的补偿要求。之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于2024年11月28日对孙**的违法建设进行了强制拆除,过程中造成了孙**养殖的部分鸡、羊死亡或丢失。经核查,此次强制拆除行为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拆除对象为经认定的违法建设,且拆除前已多次与孙**夫妻协商未果。因此,此次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

  三、警情办理经过

  申请人反映的强拆问题于2024年11月29日向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进行报案。经现场调查后(图片附后),2024年12月2日,公安机关登记了《报警案件登记表》(【2024】000**),并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定性为民事纠纷作其他的非警情处理。2025年1月9日,**派出所民警到达**居委会(**路施工处与孙**夫妇见面(图片附后),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了解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同时,民警向**街道办事处**路项目指挥部报告了相关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协调机制,加强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其合理诉求,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申请人反映的强拆问题系政府的强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公安机关依程序进行了登记并当面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认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赵**地面建筑因涉嫌违建,被**街道办事处人员执法人员强制拆除。11月29日,名为孙**的报警人就被强拆一事向岳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民警现场调查后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定性为民事纠纷作其他的非警情处理。2025年1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县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拆除行为进行调查,县公安局将此案件转至**派出所办理,1月9日,**派出所民警与孙**夫妻见面,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3月14日,申请人赵**以被申请人县公安局未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3月18日受理。

  另查明,《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人孙生,实际为孙**,联系电话18182**,孙**与申请人赵**为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申请人建筑物强拆现场照片;2.《查处申请书》;3.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与赵**夫妻见面照片;2.现场调查照片;3.报警案件登记表。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首先对报案所涉事项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甄别,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2024年11月29日,**派出所民警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与申请人丈夫即报警人孙**联系并迅速到达现场,发现此案为因申请人地上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被拆除,调查后民警认定该起警情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范畴并告知报警人寻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争议。﹝2024﹞000**《报警案件登记表》记载了民警告知申请人丈夫孙**报警事项不属于派出所管辖范围并将该起警情定性为民事纠纷的事实。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上述报警处理并无不当。

  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再次收到以申请人赵**名义寄出的《查处申请书》,要求对2024年11月28日“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强行清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此次报案内容与2024年11月29日报警内容相似,该行为实质上属于重复报案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重复报案行为,不再登记处理。2025年1月9日,民警前往**居委会与申请人赵**夫妻见面,再次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重复报案的处理并无不妥,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岳阳县公安局在本案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