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为岳阳县荣家湾街道车站南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睿超,主任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荣家湾街道办)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18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赵**称,申请人的土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村**组**山(具体位置详见卫星定位图),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6647**】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如下信息:“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答复,至今显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应尽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该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答复称,一、答复人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4年12月7日向答复人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从其提供的电子查询记录中显示答复人于2024年12月8日邮件已送达给答复人,由本人签收。答复人得知信息后,立即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此邮件,不知申请人写明的收件人是谁,由谁签收。依据《快递暂行条例》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请申请人提供快递签收回单,以便答复人启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二、答复人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非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申请人向我街道提出申请,属主体错误。申请人已向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说明其清楚掌握此信息的行政主体,其向多部门提出同一问题,属于权利滥用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7日,申请人赵**向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根据邮政物流信息显示12月8日,由“本人”签收。2025年3月14日,申请人赵**对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一直未予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18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5年2月8日,申请人赵**对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事项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岳县政复字[2024]**号),本府在处理此案时已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赵**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予以答复,其申请信息公开事项包含向荣家湾街道办事处申请的全部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表》邮寄照片;3.邮件签收截图。
本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经本府核实,申请人赵**在快递单上预留被申请人党政办公室电话与地址无误。通过邮政查询,2024年12月8日上午九时许,邮政快递员拨打了快递单上的电话,由接电话的王姓男子指令快递员将快递件送达至被申请人门卫室。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被申请人门卫室签收的应视为已送达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8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因本府在处理岳县政复字[2024]**号案件时已责令另案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重新作出答复,为避免重复告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荣家湾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荣家湾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