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53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42
浏览量:1 | | | |

  申请人:邹**。

  委托代理人:祝**,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为岳阳县天鹅中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邹**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2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邹**称,申请人系岳阳**广场**期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县**镇。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房屋状况与出卖人的宣传及合同内容严重不符。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该项目的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邮件,并于2025年2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答复文件,其答复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你所申请的资料可以予以公开,但因时间久远,且期间档案资料经历过搬迁,资料发生了遗失,我局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查找均未果,因此你所申请的资料无法予以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依据以信件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接收信件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邮件,且被申请人未曾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其于2025年2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已经超过了20个工作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进行全面适当的检索,行政机关应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检索记录,仅以经过搬迁资料遗失为由不予公开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充分、合理、全面的检索义务。

  最后,被申请人不公开案涉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作为案涉商品房的买受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该文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有权申请政府机关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十四)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应责令其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依照法律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公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答复人于2025年1月2日收到被答复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案涉申请资料距今超过10年,答复人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并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短信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188**,发送延期通知。该手机号码在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谢谢!辛苦了!”。2025年2月20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邮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被答复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因此,答复人从2025年1月2日收到公开申请至2025年2月20日作出答复,并未超过4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另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延期通知需要书面告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告知。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延期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复人依法答复。答复人于2025年1月2日收到被答复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365体育博彩:**广场**期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资料主要有:1该项目的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

  然,由于以上信息资料形成至今超过10年,在此期间档案资料经历搬迁,案涉资料不慎遗失。答复人安排工作人员一方面从档案室通过纸质档案查询,一方面通过电脑计算机查询,均未查找到案涉资料。即案涉资料目前实际不存在。因此,答复人根据以上实际情况,依法向被答复人进行了答复。

  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亿丰时代广场二期项目业主邹**向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亿丰时代广场二期项目:1.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2025年1月2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上述申请,并于1月20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告知需延期答复。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属于可以予以公开的范围,但因时间久远且档案资料经历过搬迁,资料遗失无法予以公开,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3月2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6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3.邮寄凭证;4.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档案信息查询情况;2.邮寄信息;3.延期答复短信通知。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短信截图,2025年1月20日下午3时25分,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预留的18**手机号码“......因该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我局将延期答复……”下午4时30分此号码回信:“收到!谢谢!辛苦了”。因《信息公开条例》并未严格要求延期告知的具体形式,且申请人的回信可以确认已收到延期通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采用短信形式进行延期告知并无不妥。但据本案和岳县政复字﹝2025﹞**号,申请人邹**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共邮寄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只笼统的告知需要延期,并未明确需要延期的是哪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程序存在瑕疵,本府在此指出。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365体育博彩: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答复意见中主张因时间久远,且期间档案资料经历过搬迁,资料发生了遗失,无法对申请人予以公开,对不能公开的理由说明不充分,且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搜索关键词“**期”未查询到的页面图片。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已尽合理检索、查询义务的证据以及导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依据,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政府信息因遗失而无法公开的理由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邹**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