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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5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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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邹**。

  委托代理人:祝**,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为岳阳县天鹅中路69 号。

  法定代表人:付鸾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该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邹**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2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邹**称,申请人系岳阳**广场**期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湖南省岳阳县**镇。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预、销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房屋状况与出卖人的宣传及合同内容严重不符。申请人对该房产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岳阳**广场**期”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见附件1)。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邮件,并于2025年2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答复文件,其答复载明:“经我局查询,你所申请的上述资料,你所申请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项资料由我局保存,其他资料不由我局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以上三项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属于不能予以公开情形。因此你所申请的由我局所保存的资料无法予以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违法,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依据以信件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接收信件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邮件,且被申请人未曾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其于2025年2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已经超过了20个工作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得出该判断的证据和依据,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处理、区别公开作出判定和说明,既不能直接代替第三人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直接以所申请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系违法行为。最后,被申请人不公开案涉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作为案涉商品房的买受人,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该文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有权申请政府机关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十四)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应责令其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答复人依照法律规定期限进行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答复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被答复人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案涉申请资料距今超过10年,答复人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并于2025年1月20日,通过短信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188**,发送延期通知。该手机号码在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谢谢!辛苦了!”。2025年2月20日,答复人向被答复人邮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被答复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因此,答复人从2025年1月3日收到公开申请至2025年2月20日作出答复,并未超过4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另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延期通知需要书面告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告知。被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延期答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复人依法答复。答复人于2025年1月3日收到被答复人提交的365体育博彩:**广场**期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资料主要有:一、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书;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5、用地红线图);五、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答复人于2025年1月7日,向第三方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发函询问,该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回复不同意公开案涉信息资料。

  因此,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项资料虽然由答复人保管,但由于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并且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答复人依法不予公开。剩余信息并不是由答复人制作或保管,被答复人应向相关部门(环保、住建、发改委)申请公开。答复人根据以上实际情况,依法向被答复人进行了答复。

  综上,答复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被答复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裁决,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邹**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共邮寄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广场**期的:(一)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节能审查意见书;(三)1.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土地招标、拓卖信息及成交记录、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5.用地红线图);(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图纸目录及各层平面图)附件、前置文件(包括不限于: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5、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 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6、建筑施工图一套;7、分层面积表;8、建筑工程预算书及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9、日照分析文件一份;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延期文件。2025年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内容较为复杂,于2025年1月20日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延期告知短信,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项资料由被申请人所保管,但以上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且第三人不同意公开,属于不能予以公开情形,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由被申请人所保存的材料不予公开。申请人邹**对此不服,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27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共6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3.邮寄底单;4.岳阳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1.岳阳县自然资源局《365体育博彩:是否同意公开岳阳县**期项目资料的函》;2.《365体育博彩:是否同意公开岳阳县**期项目资料的复函》;3.邮寄信息;4.延期答复短信通知。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程序是否合法;2.《答复书》内容是否适当;3.案涉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

  365体育博彩:焦点1,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短信截图,2025年1月20日下午3时25分,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预留的188**手机号码“......因该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我局将延期答复......”下午4时30分此号码回信:“收到!谢谢!辛苦了”。因《信息公开条例》并未严格要求延期告知的具体形式,且申请人的回信可以确认已收到延期通知,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采用短信形式进行延期告知并无不妥。但据本案和岳县政复字﹝2025﹞**号,申请人邹**向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共邮寄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只笼统的告知需要延期,并未明确需要延期的是哪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告知程序存在瑕疵,本府在此指出。

  365体育博彩:焦点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经查询后认为申请人申请人的第一、三、四(1、2、5)、五(1、2、3、4、5、9、10)、六项资料属于被申请人保存,其他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了区分,但未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而在被申请人提交给本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被申请人明确了其他资料应当向环保、住建、发改委申请公开,能够确认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予以告知。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存在瑕疵,本府在此指出。

  365体育博彩: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在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时既要保护公共利益,也要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申请人邹**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且亿丰时代广场建成已有十年,并未对我县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在第三方亿丰置业公司认为予以公开会泄漏其商业秘密且案涉信息不属于“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范围的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邹**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