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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5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07-0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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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张**对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张**2025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县市场局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魔鱼王子”存在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等问题,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于2025年2月18日回复,申请人张**对此不服,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根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岳阳县人民政府是岳阳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岳阳县司法局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书的复议机关为岳阳县司法局而非岳阳县人民政府,经补正后,申请人并未将申请书改正后重新邮寄,而仅是在补正书中一句带过,本府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有利害关系。同时,依据国市监法发〔2024〕1号《市场监管总局365体育博彩: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项“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第一,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仅有商品图片,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产品为申请人所购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经补正后,申请人仅提供了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明细内容无法查明哪一项支出是用于涉案产品的购买,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右下角专用章浮于字体表面,边缘清晰,怀疑其真实性,对于此项证据,本府不予认可。

  第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中,没有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要求履职的材料,仅有被申请人的回复短信截图,无法证明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魔鱼王子”存在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一事的回复,经补正后,申请人并未提供《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物流详情,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张**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申请人无法证明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